暮春5月,热浪席卷欧洲,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多国在这个春天面临异常炎热的天气。高温威胁的不仅是欧洲,近日,全球多地出现异常高温天气,刷新历史同期纪录。多位气候研究人员指出,这种热浪季节不断提前的现象,是气候变化加剧的典型表现。根据世界气象组织委托英国气象局当天发布的一份新报告,未来五年全球平均气温可能继续维持在或接近历史最高水平。
与此同时,联合国近日通过的一项非约束性决议正试图通过国际法来重新书写气候治理责任的追问方式。
5月20日,联合国大会以141票赞成、8票反对、28票弃权通过了一项非约束性决议,欢迎联合国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ICJ)于2025年作出的《国家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义务》咨询意见(下称“气候意见”),并支持围绕该意见采取后续行动。这项决议让一份原本停留在海牙法院文本中的法律意见,进入了纽约的多边外交现场,成为各国围绕气候责任继续博弈和动员的制度资源。
ICJ的“咨询意见”不同于国家间诉讼中的判决,它没有原告和被告,也不直接形成谁败诉、谁赔偿的执行结构,但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作出的权威解释,往往会影响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国内法院和外交谈判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气候变化正是这样一个问题。ICJ在《气候意见》中回答的是各国在现有国际法下是否负有保护气候系统、防止重大环境损害和开展国际合作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又可能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因此,联大这次投票虽未把《气候意见》变成可强制执行的“判决”,却完成了一次制度转场:将ICJ的法律解释转化为可继续推动气候责任议程的外交资源。气候问题也由此从“科学事实”和“政策选择”,进一步进入“法律义务”的语境。
《气候意见》从何而来,又说了什么?
《气候意见》最早由联合国大会请求ICJ作出,背后的重要推动力量,是以瓦努阿图等太平洋小岛国为代表、长期面对海平面上升和极端气候威胁的气候脆弱国家。对这些国家而言,气候变化不是抽象环境议题,而是关乎领土、人民、国家存续和代际正义的现实问题。
小岛国缺乏传统硬实力,无法像大国那样通过市场、能源、军事或金融体系设定议程,但它们借助ICJ和联合国大会等国际制度,把气候损害、国家生存和国际合作义务转化为国际法问题,进而重塑国际议程。
在《气候意见》中,ICJ分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气候条约,也把一般国际法、海洋法、人权法、跨境损害预防和国际合作义务等一并纳入分析框架,认为气候责任并不只存在于专门气候条约之中,也可能来自更广泛的国际法秩序。
其中最关键的法理推进,是ICJ没有把气候责任封闭在《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机制之内。《巴黎协定》下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减排目标,但气候变化问题并不只受这一套相对柔性的机制调整;气候条约、一般国际法、海洋法、人权法和国家责任规则可以并行发挥作用。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气候意见》的意义不只是“敦促各国重视减排”。它把气候义务理解为一种可被法律审查的尽职义务:国家不一定因未能单独阻止气候变化而当然违法,但必须根据最佳可得科学、各自能力、历史排放和现实风险,采取足够认真、及时和有效的措施。国家自主贡献仍然存在,但国家不能以“自主”为名,把明显不足的气候行动包装成不受法律审查的政策选择。
更进一步,ICJ还把气候变化与人权保护和国家责任联系起来。气候变化造成的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粮食和水资源风险,并不只是环境损害,也会影响生命、健康、住房、文化生活,以及特定社群和文化的存续等更广泛利益。因此,一旦国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问题就不只是政治承诺落空,而可能进入国际责任的框架,其中停止违法行为、保证不再重犯、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救,都可能成为后续谈判和诉讼中的法律资源。
这改变了各国解释自身气候政策时所处的法律语境。过去,气候治理主要依赖谈判承诺、国家自主贡献、资金安排和技术合作;《气候意见》则提醒各国,国家自主并不等于法律真空。若气候损害同时被理解为法律问题,国家就必须说明其行为是否符合尽职义务、国际合作义务和相关人权保护义务,而不能仅以国内政策选择回应。
联大如何助力《气候意见》的制度转场?
ICJ可以提供法律解释,但是否把这种解释转化为政治议程、谈判资源和后续机制,仍要靠联合国大会、成员国和国际组织来推动。5月20日联大决议的意义,正在于它把法院意见从司法文本转入多边政治程序。
联大决议至少有三重作用:确认多数国家愿意以ICJ意见作为后续讨论基础;为相关机构和成员国继续推动气候责任议程提供政治依据;也为未来国内法院、区域人权机制和国际谈判中的气候主张提供权威资源。
这正是国际法常见的运行方式,它并不总是通过一纸判决改变现实,而是通过不断积累权威解释、政治确认和制度实践,改变各方争论的起点。在这个意义上,联大决议不是简单重复法院意见,而是让法院意见进入了后续政治进程。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反对票。这些反对的国家在能源结构、地缘立场和发展阶段上差异巨大,却在这次投票中站到了同一边。这恰恰说明,争议的焦点未必是气候变化是否存在,而是气候责任能否进一步转化为可用于诉讼、谈判和赔偿主张的法律语言。
美国、俄罗斯、沙特、伊朗等国的反对,不能简单理解成反对气候治理;它们真正抵触的,是气候责任被进一步法律化,并转化为诉讼和政治追责压力。
美国在投票解释中表达了对决议内容的担忧,认为其中包含关于化石燃料转型、报告机制等方面不适当的政治要求。相关报道还提到,决议涉及国家气候行动计划、化石燃料补贴削减以及气候损害赔偿等敏感议题,这些正是部分国家抵触的焦点。
对化石能源生产国而言,若国际法越来越明确地要求国家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其能源产业、财政结构和发展模式都会面临压力。对高排放大国而言,若“气候不作为”被放入国际责任框架,未来国内外诉讼、外交谈判和赔偿主张都可能增加。
所以,联大这场投票不仅关于环境保护,也关于责任分配和代价承担。赞成国看到的是确认气候义务、推动合作和保护脆弱国家的机会;反对国担心的则是ICJ咨询意见被转化为新的政治压力和法律风险。弃权国的存在,也说明不少国家仍对决议可能产生的后续压力保持谨慎。
对中国等发展中大国而言,支持决议并不意味着接受不加区分的减排责任,而是可以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资金技术支持和发展权空间的框架下,参与气候义务的法律解释竞争。换言之,气候责任的法律化,并不只是发达国家追责发展中国家的工具,也可能成为全球南方要求历史排放国承担更多责任的制度语言。
这说明,气候政治已经进入更复杂的阶段。过去,气候谈判的核心语言是减排目标、资金承诺和技术转让;如今,义务、责任、损害、补偿、诉讼和权利也越来越进入讨论中心——气候变化责任正在被法律化。
这次联大决议不会立即改变全球能源结构,也不会自动打开赔偿账户,但它会改变气候治理的法律背景。
《巴黎协定》以来,全球气候治理长期依赖相对柔性的逻辑:各国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国家自主贡献,通过谈判逐步提高目标,再辅以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这种模式有现实必要,因为各国发展阶段、能源结构和历史责任差异巨大,一刀切义务很难获得普遍接受。
但柔性治理也有短板:承诺可能不足,执行可能拖延,资金可能落空,损害可能外部化。ICJ咨询意见和联大决议,正是在国家自主贡献机制之外增加一层法律背景。国家仍有政策选择空间,但这种选择不再处于法律真空之中。气候治理由此形成一种混合结构:一方面仍依赖国家承诺、政治谈判和技术合作;另一方面,国际法正在提供越来越明确的义务框架和责任语言。
国际法如何改变气候政治
从海牙到纽约,ICJ气候咨询意见完成了一次制度转场:它没有变成强制执行的判决,却进入了外交谈判、国际组织、国内诉讼和公共论辩的循环。国际法不能替代能源转型、资金支持和技术合作,但可以改变各国讨论气候责任的方式:谁负有义务,谁承担风险,谁应当合作,谁不能把损害完全外部化。
以瓦努阿图等太平洋小岛国为代表的气候脆弱国家推动这项咨询意见,并不是相信一纸法律意见就能阻止海平面上升,而是在权力不平等的世界里,试图用国际法迫使高排放国家回应。国际法无法独自拯救气候,但它正在改变国际社会追问气候责任的方式。
(作者系美国沃顿商学院应用经济学学士、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现任纽约某私募基金高级企业法务)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长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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